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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区、县(市)科技局,各有关单位: 为深入实施创新驱动发展战略,引导我市科技企业孵化器高质量发展,构建良好的科技创业生态,根据《杭州市科技企业孵化器认定和管理办法》(杭科高〔2020〕74号)的有关规定,决定开展2021年杭州市科技企业孵化器(以下简称“市级孵化器”)认定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申报条件 本次市级孵化器认定包括市级标准化孵化器和市级专业化孵化器,具体要求如下: (一)申报市级标准化孵化器应具备以下条件 1.孵化器运营主体为注册地在本市行政区域内的独立法人,发展方向清晰,服务功能健全,实际运营时间1年以上。同一主体不能同时申请市级孵化器和市级众创空间。 2.孵化场地集中,可自主支配的孵化场地面积不低于3000平方米。其中,可用于企业孵化的面积(含公共服务面积)占75%以上。 3.孵化器具有较为完善的培育在孵企业的管理制度和服务体系,拥有职业化的服务队伍,服务团队中至少有3名专业孵化服务人员(指具有创业、投融资、企业管理等经验或经过创业服务相关培训的孵化器专职工作人员),配备创业导师2名(含)以上,并开展相关辅导活动。 4.认定时孵化器自有场地内注册办公并经备案的在孵企业不少于15家,且户均面积原则上不超过300平方米。从事生物医药、航空航天、集成电路等特殊领域的在孵企业户均可适当放宽到1000平方米。 5.孵化器在孵企业中已申请专利的企业占在孵企业总数比例不低于20%或拥有有效知识产权的企业占比不低于10%。 6.孵化器配备自有种子资金或合作的孵化资金规模不低于300万元。投资在孵企业不少于1家。 7.孵化器运营主体申请认定前一年内未发生重大安全事故、重大质量事故、严重环境违法行为或严重失信行为。 (二)申报市级专业化孵化器应具备以下条件 1.满足市级标准化孵化器要求。 2.聚焦人工智能、集成电路、5G产业、区块链、新材料、高端智能制造、生命健康等领域,在同一产业领域从事研发、生产的企业占在孵企业总数的60%以上。 3.能够为在孵企业提供细分产业的精准孵化服务,拥有可自主支配的公共服务平台,能够提供研究开发、检验检测、小试中试等专业技术服务。 (三)在孵企业应具备以下条件 1.在我市行政区域内注册登记,企业产权明晰,自主经营、自主创新能力较强,从事研发、生产的主营项目(产品)符合我市产业发展导向。 2.企业职工人数小于100人,且上年度销售收入小于1000万元。 3.企业入驻孵化器时成立时间一般不超过24个月。 4.企业孵化时限原则上不超过48个月,纳入“创新人才推进计划”及“海外高层次人才引进计划”的人才或从事生物医药、集成电路设计、现代农业等特殊领域的企业,孵化时限不超过60个月。 5.鼓励孵化“飞地”建设。西部县(市)的孵化器在城区建立孵化“飞地”的,对注册在西部县(市)孵化器内实际办公地址在“飞地”的企业,经当地科技行政管理部门确认且符合在孵条件的,可作为西部县(市)孵化器的在孵企业。 二、申报程序 (一)备案申报 1.备案:申报单位在杭州市科技创业公共服务平台(https://beian.hzfhq.com/sys/login)进行孵化场地和孵化企业等备案,备案账号请向杭州市科技信息研究院申请。未开展备案的单位将取消2021年认定资格。 2.申报:通过杭州市科技创新云服务平台(http://ds.zjsti.kjt.zj.gov.cn/ccphangzhou)进行网上申报。推荐使用Chrome浏览器或360浏览器极速模式打开,企业用户点击“法人登录”,使用浙江政务服务网账号登录,无政务服务网账号的请先注册。登录系统完善基本信息后,进入“杭州市级科技企业孵化器”模块填写《杭州市科技企业孵化器申报表》,并上传佐证材料。网上申报截止日期为6月30日。 (二)审核报送 各所在地科技行政管理部门对申报企业提交材料的完整性、真实性、有效性和运营单位申报条件、运营状态以及上年度是否发生重大安全事故、重大质量事故、严重环境违法行为或严重失信行为等进行审核,通知企业补充完善申报材料,必要时可进行现场走访。各地科技行政管理部门审核通过后,申报单位将《杭州市科技企业孵化器申报表》和佐证材料一式两份(加盖公章),报各所在地科技行政管理部门,申报材料可通过邮寄方式送达。 各地科技行政管理部门于7月10日前,通过杭州市科技创新云服务平台推荐符合申报条件的企业,同时将一份企业申报材料、纸质推荐函和《杭州市科技企业孵化器认定推荐汇总表》(均加盖公章)报送至市科技局。
附件:1.各地科技行政管理部门业务咨询电话.wps
杭州市科学技术局 2021年5月1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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