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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区、县(市)、经开区科技局,各相关企业: 为实施创新驱动发展战略,突出企业创新主体地位,提升企业创新能力。根据杭州市《关于建设创新型试点(示范)企业实施办法的通知》(杭政办函〔2010〕270号)精神,经研究,决定开展2013年杭州市(第六批)创新型试点企业申报认定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申请资格 1、中国公民或中资机构在杭州市境内全资设立或控股的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企业。 不具备上款资格的海外留学人才创办的企业(简称留学生企业)应符合以下条件:留学生为企业的实际控制人(参照证监会2006年第35号令《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第八十四条规定进行界定);企业的运营总部、研发总部和高新技术产品生产部门设在杭州境内,且近三年(成立不足三年的按实际经营年限计算)在杭州市境内发生的缴税额和研发费用均占全部纳税额和全部研发费用的60%以上,产品增加值的60%以上源自杭州市境内。 2、企业主营业务和技术发展重点符合杭州市产业政策、能源政策和环保政策等确定的重点方向。 3、企业经营和运行状况良好。一般为近三年连续盈利,试点企业的研发经费占销售收入的比例:国家重点扶持的高新技术企业和市级高新技术企业符合高新技术企业认定条件。重点工业企业研发投入占主营业务销售收入的比例为3%以上。 二、优先选择条件 1、持续创新能力强。试点企业的研发经费占销售收入的比例:国家重点扶持的高新技术企业和市级高新技术企业符合高新技术企业认定条件,重点工业企业必须3%以上。有良好的产学研合作关系。重视科技人员和高技能人才的培养、吸收和使用,拥有大专以上学历的职工、专职科研人员占企业职工总数的比例分别不低于30%和20%。 2、创新成果产出明显。企业拥有自主知识产权,近三年来获得过专利;软件、集成电路和农业企业获得过著作权、集成电路布图设计权或植物新品种权等;拥有省部级以上名牌产品或知名商标;近五年参与制定过国际、国家、行业标准或将创新成果转化为企业标准并报备案,主导产品采用国际标准并经验证确认;通过质量管理体系等相关认证,制药企业通过国家GMP认证;知识产权管理制度健全,有专门的知识产权管理机构或专人负责知识产权管理工作。 3、企业盈利能力强。企业主营业务收入不低于2000万元,资产负债率合理,治理结构健全,具有良好的社会诚信形象。对于成长型企业,可适当降低主营业务收入等有关要求,原则上不低于1000万元。这里所指的成长型企业,其主导产品应属于《国家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办法》(国科发火[2008]172号)列举的《国家重点支持的高新技术领域》范围,且近三年(不足三年的按实际经营年限计算)主营业务收入年均增长率在20%以上。 4、企业创新文化浓厚。企业主要负责人重视技术创新,制定技术创新规划,技术创新成为企业发展规划的重要内容。企业工会组织健全,组织职工开展岗位创新活动,引导职工技术创新、操作创新、技能创新和合理化建议活动。鼓励创新的薪酬激励和奖励表彰制度比较健全。 5、企业财务制度规范。企业应遵守国家关于企业财务制度的各项规定,规范和设置各类财务科目,企业研究与开发经费应单独建帐。 三、申报方式 杭州市创新型试点企业申报实行网上和书面并行申报的方式。
1、网上申报。采取在线填报方式,申报企业登录杭州市科技政务网(http://www.hzst.gov.cn)进入“杭州市财政专项资金网络管理系统”栏(首次申报企业需先注册、并经所在地科技主管部门审核通过后才能申报),进入“项目申报起草”中按要求填写并申报。 2、书面报送。完成网上申报后,将《杭州市创新型试点企业申报表》(网上打印)、承诺书(网上下载)一式3份,附件材料和电子版各1份,送所在地科技局初审后(科技管理部门填初审表和推荐函)统一报送。 3、各申报单位要对申报材料的真实性作出承诺。 四、初审和推荐要求
各区、县(市)、经开区科技局要加强对申报企业的指导,并做好申报材料的初审和推荐工作。初审通过后,完成网上审核(申报项目递交后,不再返还重报),并在纸质申请表上签署意见,并做好材料的汇总上报工作。 五、受理截止日期 各企业申报截止日期:2013年7月31日; 各区、县(市)、经开区科技局推荐报送截止日期:2013年8月5日。 为符合“市权力阳光办”非行政许可事项流程管理要求,凡超过项目申报和推荐报送截止日期的企业和地区(部门)将不予受理。 六、受理部门及联系人 2、申报的书面材料报杭州市科技项目管理办公室(杭州市惠兴路2号,杭州科技大厦603室) 联系人: 楼菁华、吴国仓 联系电话:87025452 业务咨询: 87060702 E-mail:wgc@hznet.com.cn
杭州市科学技术委员会
2013年7月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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